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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12月起实施

2019年11月28日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 [2019] 25号)(下称《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证照分离」试点。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允许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通知》公布的其他事项包括:

实现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

《通知》明确要在有关试点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分级实施清单管理,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清单要定期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523项事项,直接取消审批13项,审批改为备案8项,实行告知承诺60项,其余442项采取压减材料和时限、延长或取消有效期等措施优化审批服务。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组织按程序制定,2019年11月30日前以省为单位集中向社会公布。

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

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依法推进改革。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3年内在各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6部法律有关规定;同时,在各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6部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有关规定。

资料来源: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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