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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布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
2017年12月28日
广东省最近发布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的决定:
- 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
- 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
上述税额由2018年1月1日起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成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而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据本地区情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有关详情,请浏览以下网页: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5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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