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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负面清单经验推向全国 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修订

2016年9月2日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透露,两年多来,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的有关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具备了复制推广的条件。为此,需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对「外资三法」做出修改,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

8月29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高虎城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通过草案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有望在全国复制推广,外商投资逐案审批时代将终结。

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自2013年10月起,先后在上海和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进行外商投资审批体制改革试点,探索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取代传统的「逐案审批模式」。

其中规定将「外资企业经营期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协定、合同、章程重大变更」等11项原需行政审批的事项改为备案管理。

该授权即将于2016年9月30日到期。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修正案草案严格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的要求,内容与授权决定的规定保持一致。

他还指出,拟在4部法中分别增加一条规定: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将相关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负面清单模式

试点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以来,4个自贸区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显著增加。商务部资料显示,截至2016年6月,上海自贸区累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984家,合同外资4,032亿元。而从2015年4月21日挂牌到2015年底,广东、天津、福建3个自贸区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数量同比分别增长287%、235%、506%,合同利用外资分别增长225%、220%、548%。

中国已经明确,从2015年底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相关文章:上海自贸区外资行政审批方式或将全国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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