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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对香港、澳门进一步扩大开放服务业
2016年6月3日
为保障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定》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定》(下称《协议》)的实施,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决定指出,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协定》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其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暂时停止参照执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审批规定。但是,《协议》中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电信、文化领域公司、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以及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商业存在的设立和变更除外。
决定提到,在内地对香港、澳门进一步扩大开放服务业,暂时调整部分规定的行政审批以及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另外,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允许其在内地从事《协议》规定的电信服务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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