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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商业合约要素
增强法律效力保障

贸易开创商机,但同时隐藏着商业纠纷,企业可以根据四大制定商业合约的要素,以防止商业合约纠纷的出现,并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2016年2月12日

文章概览

  • 合约必须具备"要约"、"接受要约"、"代价"及"具接受法律约束"的意图四大基本要素,才有法律效力。
  • "要约"须明确标明金额报酬、执行时间等条款,否则该合约会被视为无效。
  • 当企业进行跨国交易时,"要约"者可在合约中事先约定在哪一国解决法律纠纷,以加强自身保障。
  • 香港法律培训学院讲师兼大律师薛有辉表示,一份具法律效力的合约必须具备"要约"(Offer)、"接受要约"(Acceptance)、"代价"(Consideration),以及"具接受法律约束"的意图(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hip)四大基本要素。

    涉及代价方成合约

    为使企业能畅顺地驰骋商场,香港贸易发展局旗下中小企管理工作坊早前举办研讨会,讲解制定有效商业协议及合约须知,吸引制造业、服务业、工程等不同界别人士参加。薛有辉表示:"要约"是指某方向另一方"提出书面"(Written)、"口头"(Oral)及"行为上"(By conduct)的协议,而"要约"具有时间性,过时作费也可在承约前撤销,部分也会因提约人死亡而失效:"若对方接受该要约,具约束力的合约随即产生,接受亦可通过口头、书面或行为表达。"

    薛有辉指出,除了"单方合约"(Unilateral contract)及"邮政法则"(Postal rule)外,合约双方必须清楚传达及明白合约条款,可利用传达方式包括电话、电邮、传真等。此外,合约双方都必须因协议有所付出,包括金钱、服务或货品等。薛有辉说:"‘要约’须明确标明金额报酬、执行时间等条款,否则无效;故标有确实报酬的寻物广告,亦属于‘要约’。"

    薛有辉
    香港法律培训学院讲师兼大律师薛有辉表示,除了"单方合约"及"邮政法则"外,合约双方必须清楚传达及明白合约条款,可利用传达方式包括电话、电邮、传真等。

    经典案例:广告单方要约败诉

    薛有辉同时于研讨会上引用经典的合同法案例、1893年的英国Carlill v Carbolic Smoke Ball Company案作进一步讲解。他指出当年医药公司Carbolic在报章刊登广告时声称,假如消费者在连续两周、每天三次使用旗下产品"烟丸"(Smoke Ball)后仍会患上感冒,愿意向客户赔偿100英磅,惟Carlill 太太在按服药指引使用烟丸后,仍患上感冒,因此她就事件向法庭提告,最终获得赔偿。

    薛有辉指出,该广告属于"单方要约"(Unilateral offer) :"顾客购买及遵照指示使用烟丸,以行为表明接受要约,并构成代价。"加上该公司于广告中明确说出已把特定金额存入银行,作为赔偿基金,证明该公司意图接受法律约束,因此成为有效力的合约。

    薛有辉
    薛有辉表示,一份具法律效力的合约必须具备:要约、接受要约、代价及具接受法律约束的意图。

    接纳须得知悉

    然而,零售方面,部分情况只属"邀约"( Invitation to treat )而非"要约",薛有辉以超级市场及拍卖作例子说明:"超级市场把标明价格的商品放在货架上,这只属于‘邀约’( Invitation to treat ),当顾客拿产品到收银员柜位结账,便属于顾客向超级市场提出‘要约’, 收银员有权拒绝接受‘要约’;而在拍卖会上,拍卖官喊出底价亦只属‘邀约’,待买家举手投标, 才属‘要约’,拍卖官下槌则成为‘受约’。"

    薛有辉又说,在交易时,若甲方向乙方发出"要约"后,乙方在接纳的同时,会加入或改变"要约"条文,这属于"反要约"﹙Counter offer,俗称"还价"﹚。在此情况下,原来甲方所发出的"要约"会即时摧毁,因接纳的行动,必须要为发出"要约者所知悉"﹙Acceptance must be communicated to the offeror﹚,否则不能约束发出"要约"者,对此,甲方可根据对方提出的条文有充份理解,再制定及发出"要约"。他提醒,若涉及跨国交易,"要约"者可在合约中事先约定在哪一国解决法律纠纷,以加强自身保障。

    薛有辉
    薛有辉指出,当企业进行跨国交易时,"要约"者可在合约中事先约定在哪一国解决法律纠纷,以加强自身保障。



    相关网页:

    • 香港贸发局
    • 香港贸发局中小企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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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约必须具备"要约"、"接受要约"、"代价"及"具接受法律约束"的意图四大基本要素,才有法律效力。
  • "要约"须明确标明金额报酬、执行时间等条款,否则该合约会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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