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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例规定电动自行车、其他二轮或三轮车须有欧盟型式审批

2015年12月24日

香港及中国内地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脚踏车(mopeds)的零件或组件供应商在向欧盟出口时应注意,新的型式审批(type-approval)法规即将生效。这项法规就是关于二轮或三轮车及四轮机动车(quadricycle)的审批和市场监督的第168/2013号规例,生效日期已定为2016年1月1日。

值得注意的是,第168/2013号规例也适用于所有归类在该规例第四条及附件I,预定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二轮或三轮车及四轮机动车(L类车辆),包括在一个或多个阶段设计及建造者,以及为该等车辆而设计及建造的系统、部件、单独技术装置、配件和设备。

除时速低于25公里,额定连续马达输出不到250W的助踩式电动自行车(pedelecs)外,所有电动自行车均须取得型式审批。第168/2013号规例订明,在型式审批规则方面,电动自行车归类为L1e车型(再细分为L1e-A「动力自行车」和L1e-B「机动脚踏车」)。

虽然第168/2013号规例从2016年1月1日起在欧盟范围内生效,不过L1e类新车型的型式审批规则于一年后即2017年在1月1日起才生效。然而,即使是新车型,制造商可选择立即遵守第168/2013号规例的型式审批规定。

港商若不能确定在欧盟以外进行的合格评定是否有效,则应注意生产合格审批是规例下的认证审批过程的一部分。此外,即使进口「散件」到欧盟成员国装配,亦适用同一的型式审批程序(事实上装配是型式审批的一部分)。

此外,中国公司等非欧盟制造商可向任何成员国审批机构取得欧盟型式审批。制造商可查核他们有意或能够合作的指定技术服务机构(如在中国内地者),能否委托该机构见证或进行必要的测试,并随后安排向成员国审批机构取得型式审批。

第168/2013号规例列出需要型式审批的组件及特性清单。不过,该等组件及特性应遵守的技术规定和测试则在3项授权规例订明(见下文的超连结)。此外,欧委会第901/2014号实施规例包含了型式审批程序应使用的文件格式(例如,审批机构颁发的欧盟型式审批证书、制造商应填妥并签署的合格证书等)。

进行型式审批测试或监督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经由相关成员国审批机构指定。在某个成员国取得的欧盟型式审批在欧盟所有成员国均有效。审批机构会发出型式审批证书,正式证明车辆、系统、部件或单独技术装置已获批准。

其后,制造商应发出合格证书。这份文件证明所生产的车辆(或系统、部件或单独技术装置)与已获批准的产品一致。

有关适用规定的详情,请按以下连结:

  • 关于二轮或三轮车及四轮机动车的审批和市场监督的第168/2013号规例;
  • 关于二轮或三轮车及四轮机动车的审批和市场监督的行政规定的第901/2014号实施规例;
  • 关于环境及推进装置性能要求,并修订附件V的第134/2014号授权规例;
  • 关于二轮或三轮车及四轮机动车审批的车辆建造及一般规定的第44/2014号授权规例;
  • 关于二轮或三轮车及四轮机动车审批的车辆功能性安全规定的第3/2014号授权规例。

上述4项实施规例均在不同方面对第168/2013号规例作出补充。受新规定影响的港商应细阅所有规例,确保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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