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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
2016年3月9日
商标是一个标志,它可以使人识别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并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
根据现行商标法的定义,任何能够将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志就是商标。
由于商标法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而不是「使用在先」原则,因此,仅仅使用而未申请注册的商标,一般来说无法对抗他人的使用和注册;换言之,没有注册就没有保护。使用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一方面有可能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另一方面有可能使自己的权利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申请在先」原则的内容是,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由不同人提交申请,商标局将依法授权给最先提交注册申请的人。因此,越早申请商标注册,对商标的保护就越有利。一方面,在商标实际使用之前,可以提前申请注册商标;另一方面,在商标需要在多个国家、地区使用的情况下,一般应在个别国家、地区分别取得当地的商标注册。而且要尽早向有关国家、地区申请注册商标。
中国人、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包括香港居民、香港企业或其他组织)、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已经或准备在中国内地地区从事生产、制造、加工、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都可在中国内地向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的条件一般分为绝对条件和相对条件。绝对条件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本身的非禁用性、显着性等;而相对条件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申请的商标或者其他在先权利无冲突性。详细内容见以下各专题。
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如果注册人希望继续享有商标专用权,那么应在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前12个月向商标局办理续展申请,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并且可以无限期地续展下去。续展申请被核准后,商标局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自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会自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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