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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海关分类:装饰闪灯、纺织制品及电子工具

2015年6月12日

2015年5月23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3项欧洲委员会实施规例,这些规例和欧盟合并名目(Combined Nomenclature)内某些产品的海关分类有关,分别是一款使用电池的装饰闪灯、一款纺织制品及一款电子工具。

欧委会第2015/803号实施规例提供了一款产品的图片。该产品以塑料制造,状如人类头颅骨,大小约为9厘米乘11厘米乘7厘米,眼窝嵌有以电池提供电源的LED闪灯,产品底部有LED灯的开关掣。规例解释,产品的主要用途并非室内照明,产品本身亦非专门灯具,因此不能归入项目9405之下。此外,该产品不单是节庆用品,亦可全年用作装饰品,闪灯只为增加装饰效果。因此,该产品的分类应为CN编号3926 40 00,即其他塑胶制装饰制品,按6.5%协定税率计征关税。

欧委会第2015/804号实施规例提供了一款纺织制品的图片,该产品由长方形梭织织物(涤纶)组成,状如座椅,能以升降机之类的设备吊起。欧委会认为不应归入CN编号 8431 31 00,即只适宜或主要用于项目8428所列机械(升降机、吊斗提升机等)的零件,原因是该产品并非升降机或提升机运作时不可缺少的零件。

该产品主要以纺织物料缝合制成,欧委会认为其分类应为CN编号6307 90 98,即其他纺织制成品,按6.3%协定税率计征关税。

欧委会第2015/805号实施规例描述一款称为速率陀螺仪的电子工具,重35克,由最多3个角速度传感器组成,外壳大小为24毫米乘24毫米乘28毫米。欧委会认为,该产品的分类应为CN编号9031 80 38,即未列明在第90章内的其他电子量度或检查仪器、用具及机器,按4%协定税率计征关税。

上述3项条例均于欧盟《官方公报》刊登日期后的第20天生效。不过,具法律约束力的关税资料,即使与上述条例不符,仍能在各项条例生效日期后3个月内继续引用。

《官方公报》亦于2015年5月23日刊登理事会第2015/802号规例,暂停对若干类重油及同类产品征收自动共同海关关税。详见理事会第2015/802号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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