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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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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
2015:粤港实现运输及旅游服务贸易自由化

CEPA一项新签订的子协议承诺向香港公司进一步开放广东省的运输及旅游服务市场。

2015年5月11日

香港是全球第八大贸易经济体,货品贸易总值超过名义本地生产总值(GDP)的4倍。香港是国际采购枢纽,物流及供应链服务效率昭著。因此之故,2014年共有1,389家国际公司来港设立地区总部,当中差不多40%涉足跨境及本地贸易,9%从事运输、仓储及速递服务。在香港服务提供者进入内地市场方面,获发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的香港公司之中,从事「运输与物流」及「航空运输」的公司数目分别排名首位及第三位。截至2015年3月,分别发出1,356份及234份「运输与物流」及「航空运输」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合占全部2,893份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的55%。不过,海运、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及物流则未有单独的统计数据。

2014年,超过6,000万名旅客访港,相当于全港人口8.4倍。包括商务旅客和商贸展览会参加者在内的入境旅客以及展览业对香港经济有重大贡献,当中包括旅客在零售店、酒店及餐厅的庞大消费。过去10年,香港的旅游及展览业欣欣向荣,当中CEPA多项开放及便利措施甚有助力,尤以「个人游」计划为然。2014年,在4,700多万名内地访港旅客中,「个人游」旅客占逾66%。

《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广东协议》)于2015年3月生效,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向广东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开放市场。基本上,除了以负面清单模式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外,在广东营运的香港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公司享有同等待遇。整体而言,《广东协议》下的开放措施,开放的深度和阔度都超出以往CEPA补充协议内的措施。一如过往的CEPA措施,《广东协议》的开放措施亦涵盖香港四大支柱产业(即金融、旅游、贸易和物流[1]以及专业服务)的所有分部门。

《广东协议》是在CEPA框架下订立的子协议,并非补充协议,原因是《广东协议》采用了新的混合模式,而且市场开放措施以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的商业存在为焦点。下表胪列自CEPA第一阶段实施至《广东协议》(第十二阶段)以来,所有涵盖的开放领域。黄色及橙色格子都是《广东协议》下的新增领域,分别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实施国民待遇及以负面清单模式保留限制性措施。至于绿色及蓝色格子则是现有开放领域,分别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实施国民待遇及以负面清单模式保留限制性措施[2]。在《广东协议》正面清单下涉及跨境服务开放措施的领域,在下表则以灰色格子显示。在《广东协议》下,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享有更佳的市场准入条件,以便进入广东的运输及旅游服务市场。

图:受惠于CEPA(第一至第十二阶段)的服务领域

图:受惠于CEPA(第一至第十二阶段)的服务领域图:受惠于CEPA(第一至第十二阶段)的服务领域

海运

自2004年以来,CEPA以正面清单模式列出的开放措施,涉及运输及物流领域者为数最多,而海运服务是当中一个分部门,相关开放措施约20项,为各运输分部门之冠,配合中央政府承诺支持香港巩固和提升国际海运中心的地位。与未能受惠CEPA措施的外国公司相比,香港服务提供者申领营业许可时享有较低门槛,在提供服务方面可以更具弹性。此外,香港服务提供者获允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企业,并在多个领域享有国民待遇,而且在广东省设立营业性机构的申请亦会加快审批。

根据中国内地的《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只允许外方持有少数股权的合资企业从事有限业务[3]。相比之下,CEPA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企业,提供多种海运服务,包括国际船舶管理;海运集装箱和堆场服务;无船承运人业务;港口货物装卸;香港与内地港口之间的拖船服务;船舶保养和维修服务;国际海运集装箱租赁、买卖以及集装箱零件贸易服务;以及为在香港注册的船舶提供船舶检验服务。此外,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投资建设港埠设施,并经营港口装卸、堆场和仓储业务,其资本额条件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自2015年3月起,《广东协议》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新领域享有国民待遇,而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则于负面清单列出。例如,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提供以下服务时可享有国民待遇,包括船舶维修和保养;船舶和船员租赁服务(沿海水路运输除外);客运及货运(香港服务提供者占少数股权,以及内地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物料供应服务(燃料及水除外);以及船舶登记(香港服务提供者占少数股权)。《广东协议》订明香港服务提供者享有国民待遇的条件。以提供水路客运或货运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为例,在广东进行合资及合作时,出资额不能多于50%。此外,只有内地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时,香港服务提供者才可以提供这些服务。除了具有经营水路运输的良好营运记录外,香港服务提供者在投资股比等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报原许可机关批准。

除此之外,《广东协议》基本上重申了CEPA补充协议的措施,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为香港服务提供者拥有及营运的船舶提供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以及签订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为香港服务提供者租用的内地船舶经营香港至广东省二类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以及为广东省至港澳航线船舶经营者提供船舶代理服务[4]。同样地,在《广东协议》下,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提供第三方国际船舶代理服务,香港服务提供者的股权不超过51%。

为了基本实现粤港服务贸易自由化,多项开放措施的审批权下放至广东省的交通部门,以简化行政程序[5]。下表胪列CEPA之下香港服务提供者与非CEPA受惠服务供应商的市场准入条件比较。下表虽无明确列出《广东协议》下的开放措施,但以香港服务提供者为对象的开放措施均列入各项CEPA补充协议下的正面清单内。

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CEPA下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条件
  • 允许设立外资拥有股权不超过49%的合资企业。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 国际船舶管理
    • 集装箱站和堆场
    • 无船承运人业务
    • 港口货物装卸业务
    • 为在香港注册的船舶提供船舶检验服务
    • 国际海运集装箱租赁、买卖以及集装箱零件贸易
    • 船舶保养及维修服务
    • 为其经营内地与香港港口之间的拖船提供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及签订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


  • 由2015年3月起,在《广东协议》的负面清单下,香港服务提供者提供以下服务享有国民待遇:
    • 船舶维修和保养
    • 船舶和船员租赁服务 (沿海水路运输除外)
    • 客运及货运(香港服务提供者占少数股权,以及内地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 物料供应服务(燃料及水除外)
    • 船舶登记(香港服务提供者只可占少数股权)


  • 将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内设立外商投资 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下放至广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将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内设立外商投资 企业经营国际货物仓储业务、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登记下放至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香港服务提供者投资建设港埠设施并经营港口装卸、堆场和仓储业务,其资本额和设立分公司的条件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 (i)将广东省内至香港普通货物运输,以及(ii)在航香港航线船舶变更船舶数据后继续从事香港航线运输的审批权下放至广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货物装卸、集装箱站及堆场服务。*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试点设立独资企业及其他分支机构,为广东省至港澳航线船舶经营人提供船舶代理服务。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为该香港服务提供者租用的内地船舶经营香港至广东省二类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提供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及签订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合资形式在内地设立企业,提供第三方国际船舶代理服务,其中香港服务提供者的股权不超过51%。

#提供船运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适用CEPA附件5中关于「船舶总吨位应有50%以上(含50%)在香港注册」的规定。不过,这项总吨位50%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提供拖船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
*包括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在《广东协议》之前,CEPA正面清单内的航空运输开放措施并不包括客运或货运,香港服务提供者只可提供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服务、计算机订座系统(CRS)服务、为中小机场提供机场委托管理服务及机场管理培训和谘询服务,亦可以提供7种航空运输地面服务(包括代理服务;装卸控制和通信联络及离港控制系统服务;集装设备管理服务;旅客与行李服务;货物与邮件服务;机坪服务;以及飞机服务)。

虽然如此,香港服务提供者较非CEPA受惠营运商更容易进入内地的航空运输市场。例如,香港服务提供者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服务的股权、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可享国民待遇)、经济担保以及营业许可审批[6]等准入条件都较为宽松。在CEPA补充协议下,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一类及二类机票销售代理服务,涵盖国内及国际航线,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值得留意的是,《广东协议》首次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设立公司,经营公共航空客运或货运服务。虽然香港服务提供者享有国民待遇,但在负面清单保留的限制性措施下,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此外,《广东协议》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设立经营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以及为工业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但须由内地方控股。再者,香港服务提供者提供无操作人员或带乘务员的飞机租赁服务,可享国民待遇,没有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如前所述, CEPA补充协议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经营7项地面服务,包括装卸控制、通信联络及离港控制系统服务。《广东协议》则订明,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独资提供上述地面服务;同时亦订明,不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提供大型机场委托管理服务。投资航空油料项目是一项新的服务领域,但与计算机订座系统项目一样,都须由内地方控股。

《广东协议》采用混合模式实施航空运输服务的开放措施,其中正面清单的一项跨境服务措施,允许香港的航空公司在办公地点或通过官方网站自行销售机票及酒店套票,毋须通过内地销售代理。这项措施进一步完善CEPA补充协议的多项措施,提升香港服务提供者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服务方面的经营效率。

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CEPA下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条件
  • 不允许外国公司设立公共航空公司,提供航空客运或货运服务。
  • 在《广东协议》的负面清单下,自2015年3月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设立航空运输公司,提供公共航空客运或货运服务,但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
  • 在《广东协议》的负面清单下,由2015年3月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设立经营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以及为工业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但须由内地方控股。
  • 允许外方持有少数股权的合资企业提供与航空运输相关的支援服务。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
    • 注册资本要求与内地企业相同。
  •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申请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时,毋须经过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地区代表的实质性初审,直接将申请材料报请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审核。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与内地的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者成立合资企业。内地方应在合资企业中控股。
    • 设立合资企业的营业许可须进行经济需求测试。
  • 香港服务提供者可独资提供的服务包括机场管理培训和谘询服务,以及中小机场委托管理服务。
  • 在《广东协议》的负面清单下,自2015年3月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提供大型机场委托管理服务,但独资形式除外。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提供以下7项地面服务:
    • 代理服务
    • 装卸控制和通信联络及离港控制服务
    • 集装设备管理服务;旅客与行李服务
    • 货物与邮件服务
    • 机坪服务
    • 飞机服务
  • 在《广东协议》的负面清单下,自2015年3月起,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只可以独资经营上述地面服务。
  • 在《广东协议》的负面清单下,自2015年3月起,香港服务提供者可在广东省投资航空油料项目,但须由内地方控股。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为内地提供国际航线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机票销售代理服务。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提供销售代理服务,但不符合经营主体资格的不得从事此类服务活动。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申请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时,出具内地的法人银行或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推荐的担保公司提供的经济担保。

* 包括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公路运输

内地已向外资开放公路运输市场,允许外资提供道路货运及客运服务。根据内地规例,允许外商设立独资道路货运服务企业[7]。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提供的服务包括仓储、保管、装卸、集装箱中转站及物流中心。外商可采用中外合资形式在内地投资经营道路客运业务,须由内地方控股。企业注册资本的50%须用于客运基础设施建设,投放的车辆须是中级以上客车。

在CEPA补充协议下,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货运业务以及公路货物运输站(场)及机动车维修服务。在广东先行先试措施中,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提供道路货物运输、客货运站(场)、维修及驾培企业的申请由广东省审批。根据《广东协议》,香港服务提供者提供道路货运服务、无操作人员的商用车辆租赁服务,以及公路运输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服务时,享有国民待遇,不受任何限制。

虽然如此,《广东协议》在道路客运服务方面未有推出重大开放措施。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提供香港与内地间及内地城市间定期旅客运输服务,限于合资形式,并须由内地方控股。相比之下,CEPA补充协议订明,专营和非专营巴士公司以及公共轻型巴士营运商允许在广东、广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云南、贵州和四川设立合资企业,从事香港与该九省及自治区之间的跨境道路客运直通车业务。

《广东协议》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西部地区[8]提供道路客运服务,与CEPA一项自2004年起生效的措施相同,该措施首次允许香港经营专营巴士的客运公司在内地的市级城市设立独资企业,提供公共客运及出租车服务。

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CEPA下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条件
  • 允许外国公司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货运业务。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货运业务,以及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及机动车维修等相关业务。
  • 在《广东协议》的负面清单下,自2015年3月起,在广东省的香港服务提供者提供与公路货运、无操作人员的商用车辆租赁服务,以及公路运输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服务,享有国民待遇。
  • 香港服务提供者提供公路货运服务、道路客货运站(场)、机动车维修以及驾培企业的申请应当经广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道路货运服务。*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福建省设立合资(港资股权比例不超过49%)或合作道路客运站(场)。
  • 对在福建省设立道路客货运站(场)项目和变更的申请,委托福建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或审批。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道路客货运站服务。*
  • 允许外国公司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客运业务。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的市级城 市设立独资企业,提供公共客运和出租车服务。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提供香港与内地间及内地城市间定期旅客运输服务。
  • 允许在广东、广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云南、贵州和四川设立合资企业,从事香港与该九省及自治区之间的跨境道路客运直通车业务。
  • 在《广东协议》的负面清单下,自2015年3月起,香港服务提供者提供香港与内地间及内地城市间定期旅客运输服务限于合资形式,香港服务提供者所持股份比例不可多于49%。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经营西部地区的道路客运服务。

* 包括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货代服务

CEPA补充协议未有在货代或运输代理服务市场为香港服务提供者提供重大优势。过往,只有香港服务提供者才可以受惠的CEPA开放措施,例如设立独资经营企业,自2000年代末起,不获CEPA待遇的外国企业亦可受惠其中。

虽然如此,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存在提供货代服务时,可享国民待遇,不但可以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其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亦比照内地企业实行。此外,在内地经营货代业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亦获得更大弹性,允许他们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提供相关服务。

《广东协议》下的货代服务开放措施涉及海运货代服务,于上文关于海运的章节有所论述。

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运输服务

CEPA有别于其他与中央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旨在推动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创业精神,在多个服务领域为他们提供商机,不受地域限制,亦毋须经过较为繁琐的外资审批程序。

在个体工商户计划下,允许香港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户,提供若干类物流及运输服务,包括与道路运输业相关的装卸搬运服务,营业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仓储服务,以及其他运输服务(不包括国际货代和快递业务)。2013年,每家个体工商户的从业员人数亦不设限制。

在《广东协议》下,所有个体工商户开放措施都以正面清单形式列举,其中涉及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经营的物流及运输服务包括道路货物运输;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活动,具体指港口货物装卸、仓储,港口供应(船舶物料或生活品),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不包括航空货运代理服务);以及仓储业。

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在CEPA下,内地同意向香港旅行社开放出境旅游市场,其他不获CEPA待遇的服务营运商则不可享受这项优惠。此外,香港服务提供者亦允许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独资或合资旅行社,经营具有当地正式户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在《广东协议》下,允许在广东省的香港服务提供者独资设立旅行社试点,经营内地居民前往香港及澳门以外目的地(不含台湾)的团队出境游业务,让他们在筹办出境旅行团时享有更大自由。不过,负面清单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订明,从事这类出境游业务的公司限于5家。

值得留意的是,在广东的先行先试措施中,广东省获委托审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旅行社的申请。CEPA向香港服务提供者给予更大优惠,允许他们在内地设立旅行社,没有年旅游经营总额的限制,而旅行社的经营场所要求、营业设施要求及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都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与此同时,内地的国内旅游业欣欣向荣,为协助香港服务提供者抓紧当中商机,CEPA补充协议允许港商以独资形式在内地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公寓楼及餐馆设施,无地域限制。在《广东协议》下,从事上述业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享国民待遇。

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现已允许参加内地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而《广东协议》更订明,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提供导游服务,可享国民待遇。

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CEPA下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条件
  •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申请者年经营总额不低于1,5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不少于250万元人民币。
  • 允许设立外商合资旅行社,其中外资伙伴的全球年营业额须超过 800万美元。
  •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独资或合资旅行社的最低注册资本、经营场所以及营业设施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但无年旅游经营总额的限制。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独资或合资旅行社,经营具有当地正式户籍的居民前往香港的团队旅游业务。
  • 在《广东协议》的负面清单下,自2015年3月起,允许在广东省的香港服务提供者独资设立旅行社试点经营内地居民前往香港及澳门以外目的地(不含台湾)的团队出境游业务。
  • 委托广东省审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旅行社。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旅行社服务。*
  • 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内地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依照有关规定领取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 包括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会议及展览服务

内地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已向外资公司开放,但仍有众多限制。例如,外资公司不得经营海外或出国展览业务。相比之下,香港服务提供者在CEPA下享有更佳准入条件,可在内地设立企业经营国内及海外或出国展览业务。

CEPA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公司,为广东、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浙江、广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云南、贵州及四川注册的企业,试点经营出国展览业务。此外,CEPA亦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作企业,试点经营出国展览业务,参展企业应为在该省、自治区及直辖市注册的企业。

在《广东协议》下,香港服务提供者经营会议及展览业务,可享国民待遇,没有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广东省获委托审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主办展览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现行市场准入条件 CEPA下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条件
  • 允许外资会议展览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 在内地举办展览及会议
  • 在海外市场举办会议
  • 相同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展览企业,经营到香港、澳门的展览业务。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作或合资企业,试点经营出国展览业务,参展企业应为在以下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注册的企业,包括:#
    • 广东、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浙江、广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云南、贵州及四川。
  • 在《广东协议》的负面清单下,自2015年3月起,在广东省的香港服务提供者提供会议及展览服务可享国民待遇。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提供会议及展览服务。*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以下省市##试点举办展览:
    • 广东、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浙江、江苏及福建。
  • 委托广东省审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主办展览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包括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须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
##须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商务部审批。
###含"中国"字头的展览会由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核准后审批。


[1] 根据本港于2014年4月公布的官方统计数字,物流业占2012年香港本地生产总值约3.3%,低于2001年的4.2%。业内雇员占全港总就业人口的百分比由2001年的5.8%下降至2012年的5%,雇员人数为183,200人。与其他支柱行业相比,物流业的表现较为失色。截至2012年为止的5年内,物流业增加值的增幅平均每年下跌1.4%,而其他支柱行业则有所增长。

[2] 蓝色格子只显示《广东协议》以负面清单模式对整个领域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至于个别分部门在广东省的商业存在可享国民待遇。

[3] 中国内地允许外方持有少数股权的合资海运服务提供者从事以下业务: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舶运输、海运理货、海运报关、集装箱站和堆场、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码头和堆场业务。相比之下,CEPA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企业,提供多种海运服务。

[4] 「船舶代理服务」的业务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明确界定,其允许经营的业务范围如下:(1)办理船舶进出口港口手续,联系安排,靠泊和装卸;(2)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3)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4)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和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5)代收运费,代办结算;(6)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服务;(7)其他相关业务。

[5] 广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香港服务提供者从事广东省至香港普通货物水路运输;在航香港航线船舶变更船舶数据后继续从事香港航线运输;在广东省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登记,以及在广东省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国际货物仓储业务的登记(后者的审批权下放至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6] CEPA亦简化了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成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申请程序。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规定,一类及二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申请须经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地区代表处的实质性初审。不过,在CEPA下,香港服务提供者可将申请材料直接报请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审核。

[7] 内地允许外商设立独资道路货运服务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倘企业的投资额中有50%以上的资金用于货物运输站 (场) 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期限可长达20年。

[8] 西部地区泛指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和广西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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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选项是按欧盟有关保护个人资料法律的要求而设,对于非欧盟/欧洲经济区的客户,请略过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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