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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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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
2015:粤港实现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CEPA一项子协议已经生效,旨在基本实现粤港服务贸易自由化,标志着CEPA在落实方面迈进新里程。

2015年3月30日

在广东推行的CEPA开放措施

2011年,中央政府宣布,有意于2015年底前,即「十二五」规划期末,基本实现内地与香港服务贸易自由化,此举是内地在服务市场改革以及与香港的经济合作方面迈进一大步。

其后,广东省政府于2012年表示,争取于2015年底前基本实现粤港服务贸易自由化。在这背景之下,中央与香港政府于2014年12月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易系的安排》(CEPA)的框架下签署《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广东协议》),订于2015年3月实施。

《广东协议》是中国内地首份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及负面清单模式制订的自由贸易协议,更加贴近国际标准。总的来说,除了列入负面清单的领域外,香港公司在广东享有与内地公司同等的待遇。除此之外,《广东协议》采用正面和负面清单的混合模式,表述广东在各项跨境服务[1]上对香港开放的措施。

广东根据CEPA多项补充协议,已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实行70项广东先行先试措施[2](以正面清单模式,当中大部分都与商业存在有关),而在《广东协议》的正面清单下,再推行涉及跨境服务的27项开放措施。

在投资便利化方面,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大部分服务分部门,在广东的投资项目与内地投资项目按同等权限和程序办理投资,并设立公司及相关的合同章程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整体而言,《广东协议》下的开放措施,开放的深度和阔度都超出以往的CEPA措施。一如过往的CEPA措施,《广东协议》的开放措施亦涵盖香港四大支柱产业(即金融、旅游、物流及专业服务)的所有分部门。有别于其他CEPA补充协议,《广东协议》是在CEPA框架下订立的子协议,并非补充协议,原因是《广东协议》采用了新的混合模式,市场开放措施以广东为焦点。

下表胪列自CEPA第一阶段开始实施至《广东协议》(第十二阶段)以来,所有涵盖的开放领域。黄色及橙色格子都是《广东协议》下的新增领域,分别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实施国民待遇及以负面清单模式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至于绿色及蓝色格子则是现有的开放领域,分别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实施国民待遇及以负面清单模式保留的限制性措施[3]。在《广东协议》正面清单下涉及跨境服务开放措施的领域,在下表则以灰色格子显示。

表: 受惠于CEPA(第一至第十二阶段)的服务领域

表: 受惠于CEPA(第一至第十二阶段)的服务领域表: 受惠于CEPA(第一至第十二阶段)的服务领域

实现粤港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鉴于内地的资本账仍未完全对外开放,加上人民币未能自由兑换,中央政府往往以务实的方针改革内地的资本市场。早于2000年代初,中国允许海外金融公司购入二级银行的股权,以及让一级银行到海外上市前引入策略性海外投资者。毫无疑问,近年来,金融业是内地开放服务市场以及与香港进行双边合作的焦点所在,其中措施包括在深圳前海推行金融改革。随着CEPA及多项补充协议相继落实,全国各地均推行有利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开放措施,而广东更实行更多优惠措施。《广东协议》是CEPA的子协议,由2015年3月起生效,进一步推动粤港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标志着CEPA的实施迈进新里程。

再者,中央政府承诺支持香港巩固和提高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优势,以及发展成为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和国际资产管理中心。中国内地于2009年首次 推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计划,之后透过「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计划,以及近期落实的沪港通,建立人民币回流内地的机制。下文探讨 广东就银行业、证券业及保险业等3个金融业分部门推出的开放措施,其他服务业开放措施则于随后发表的文章讨论。

银行服务

在CEPA措施下,香港银行已在内地开设了数目众多的附属银行、分行及支行,其中包括根据广东先行先试措施的相关异地支行条文设立的广东省异地支行。

整体而言,《广东协议》采取正面及负面清单的混合模式表述银行服务业的开放措施。在正面清单方面,双方主管部门确认已签订的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互认合作 协议,并进一步推进和扩展两地资格互认工作。为了保持香港的离岸人民币中心地位,双方承诺建立更多元化的离岸人民币产品市场,增加资金双向流动渠道。下表 列出在CEPA下香港服务提供者与非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条件。凡是下表未有注明者,CEPA及各项补充协议都是以正面清单模式,表述惠及香港服务提 供者的开放措施。

负面清单方面,《广东协议》订明,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参与或投资银行业务,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国有商业银 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农村合作银行,须经监管部门审批。此外,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注册资本、调整股东持股比例, 以及外国银行变更广东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一律须经审批。

基本上,《广东协议》下的相关资质及资产规定与CEPA各项补充协议内的规定 一致。不过,在模式及内容上,负面清单详细列出准入前阶段的相关规定。此外,《广东协议》亦引入最惠待遇条款,当内地政府与另一个地区签订更优惠的贸易协 议时,香港可以同样受惠,继续享受内地最优惠的开放措施。

现时,从事内地(包括广东)银行业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时,必须 在提出申请前在内地开业2年以上,而且提出申请前1年取得盈利。在《广东协议》下,负面限制措施订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开展人民 币同业拆借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负面清单亦列明,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的拆借限额不得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的两倍。外国银行分 行的拆借限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人民币营运资金的两倍。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的总和中,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具体 而言,除可以吸收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以向内地的中国公民提供人民币服务,亦不可以经营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项等人民币业务。

综合而言,CEPA降低了香港服务提供者进入内地银行服务市场的门槛,包 括进一步与广东实现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特别是香港服务提供者提出申请前1年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亿美元,而其他未能享受CEPA待遇的银行经营者则不 得少于200亿美元。截至2015年1月31日为止,累计有10家香港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不包括保险及证券)获签发《香港服务提供者证书》。

现行市场准入条件CEPA下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条件
  • 拟在内地设立分行的外资银行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
  2. 初次设立分行的,在内地已经设立代表处至少2年。
  • 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分行,其总资产须不少于60亿美元。
  • 香港银行入股内地银行,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少于60亿美元。
  • 香港银行在内地申请设立外商独资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提出申请前应在内地已经设立代表处1年以上。#

# 符合「香港银行」资格的主要准则包括:(1)香港注册银行;及(2)在香港从事实质性经营,要求如下:

  • 一家银行只须以分行形式经营2年并且在香港以注册公司形式经营3年或以上,便已符合实质商业经营的要求。
  • 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合资银行,现已毋须先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
  •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i)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开业至少3年;及
(ii)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

  • 香港银行的内地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必须在提出申请前在内地开业2年以上且提出申请前1年盈利。
  • 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审查有关盈利性资格时,改内地单家分行考核为多家分行整体考核。
  • 香港银行的内地营业性机构,经批准经营港资企业人民币业务时,服务对象可包括依规定被认定为视同香港投资者的第三地投资者在内地设立的企业。
  • 自2015年3月起,在《广东协议》的负面清单下,除可以吸收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以向内地的中国公民提供人民币服务。
  • 外资银行可以在已设立分行的城市开设支行。
  • 香港银行在广东省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可以提出在广东省内设立异地(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请。##
  • 若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已在广东省设立分行,则该分行可以提出在广东省内设立异地(不同于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请。##

## 参照内地相关申请设立支行的法规要求

  • 允许香港银行在内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参与共同基金销售业务。
  • 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可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具体要求参照内地相关规定执行。
  • 允许符合条件的港资银行从事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
  • 允许香港金融机构依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广东省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证券、期货及基金管理

《广东协议》的负面清单未为香港服务提供者订出较CEPA补充协议十大为优惠的市场准入条件。在CEPA开放措施下,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广东或国内其他地方开业,更有效进入内地的证券市场。港资金融机构可以在上海市、广东省及深圳市各设立1家两地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港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此外,香港服务提供者在物色内地伙伴时,内地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在《广东协议》下,港资证券公司到广东成立合资企业亦可享有这项弹性。

再者,符合规定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可在内地批准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如上海、广东、福建及天津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各新设1家两地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港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而香港服务提供者在这些改革试验区内成立的合资证券投资谘询公司,持股比例更可达50%以上,较内地其他地方的49%优胜。此外,符合条件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持股比例可达50%以上。上述扩大开放措施让香港中介公司在开拓内地迅速增长的市场(包括上海)时可享早着先鞭的优势。除了负面清单上的多项开放措施外,《广东协议》亦订明了详细的营运规定。例如,香港服务提供者入股两地合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或证券投资谘询机构,须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

CEPA最新的开放措施(包括《广东协议》内的开放措施)为有意开拓内地证券及相关市场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带来更多弹性。截至2015年1月31日,累计有15家证券及期货服务机构获签发《香港服务提供者证书》。

现行市场准入条件CEPA下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条件
  • 内地承诺参照国际标准,并以负面清单加准入前国民待遇模式订立类似《广东协议》的协议,不向非CEPA受惠服务供应商开放证券市场。
  • 由2015年3月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透过依法共同出资或认购股权在广东设立两地合资证券公司。
    • 港资金融机构可在广东省及深圳市各设立1家两地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港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
    • 允许在「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各新设1家两地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港资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49%。
  • 外国证券公司可设立合资企业(外资持股不超过三分之一),不必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B股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包销及买卖。
  • 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港资金融机构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各设立1家两地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

#港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内地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

  • 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港资金融机构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各新设1家两地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

##港资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49%,且取消内地单一股东须持股49%的限制。

  • 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中,外资持股比例不可超过49%。
  • 允许符合条件的港资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港资持股比例可达50%以上。
  • 允许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资质条件的香港证券公司与内地具备设立子公司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广东省设立合资证券投资谘询公司。
    • 合资证券投资谘询公司作为内地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谘询业务。
    • 香港证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达到49%,不受地域所限。
  • 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允许港资证券公司在合资证券投资谘询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达50%以上。
  • 允许香港金融中介机构#在内地设立占少数股权的合资期货经纪公司。
    • 合资期货经纪公司营业范围和资本额要求等与内资企业相同。
    • 内地期货中介机构现行最低资本额要求为3,000万元人民币。

#指已向香港证监会注册的中介机构

  • 香港专业人员##申请获得内地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只须通过内地法律法规的培训与考试,毋须通过专业知识考试。

##专业人员是指持有香港证监会牌照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保险服务

CEPA补充协议四及补充协议八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为内地的保险公司提供代理服务,以及在广东 (包括深圳) 经营独资保险代理公司。广东省推出上述试点措施,以配合其他相关措施,藉此在2015年前达致基本实现粤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目标。虽然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提供保险代理服务,但不可以代表香港保险公司在内地销售保险产品。

《广东协议》采取混合模式表述保险服务业的开放措施。基本上,负面清单上的开放措施是重申CEPA及其补充协议四和补充协议八的开放承诺,并在相关的资质要求上提出更具体规定。香港保险公司参股内地保险公司的最高持股比例维持不变,仍是不超过24.9%。

不过,在正面清单上,内地鼓励广东的保险公司以人民币结算分保到香港的保险或再保险公司。同样地,《广东协议》鼓励香港的保险公司继续扩大有关分出再保险业务到内地(包括广东省)再保险公司的规模。此外,内地允许符合监管要求的广东保险公司委托香港保险公司在香港开展人民币保单销售业务。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规范经营,促进双方保险市场发展。

截至2014年底,香港共有158家获授权保险公司以及657名获授权保险经纪。在CEPA下,香港的保险从业员(包括精算师)、保险公司及保险经纪可以更容易进入内地市场。截至2015年1月31日,共有16份来自保险及保险相关服务公司的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申请获得批核。

现行市场准入条件CEPA下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条件
  • 内地承诺参照国际标准,并以负面清单加准入前国民待遇模式订立类似《广东协议》的协议,不向非CEPA受惠服务供应商开放保险市场。
  • 由2015年3月起,允许符合相关资产、准入前、偿付能力标准,以及维持合理治理结构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组成两地合资保险公司,港资的最高持股上限比例为24.9%。
  • 允许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或独资企业,为内地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代理服务。
  • 外资保险公司在内地市场的准入条件:
  1. 总资产50亿美元以上;
  2. 经营年期在30年以上;
  3. 在内地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
  • 允许香港保险公司经过整合或战略合并组成的集团,按照以下市场准入条件,进入内地市场:
  1. 集团总资产50亿美元以上;
  2. 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的经营年期在30年以上;
  3. 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
  • 外资保险公司参股内地保险公司的最高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
  • 香港保险公司参股内地保险公司的最高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4.9%。
  • 允许香港的保险经纪公司在广东省(包括深圳)试点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经营区域为广东省(包括深圳),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在香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10年以上;
  2. 提出申请前3年的年均保险经纪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提出申请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
  3. 提出申请前3年无严重违规和受处罚记录;
  4. 申请人在内地设立代表处1年以上。
  • 香港的保险代理公司可以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为内地的保险公司提供代理服务,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为香港、澳门本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10年以上;
  2. 提出申请前3年的年均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
  3. 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
  4. 申请前3年无严重违规、受处罚记录。
  • 外国精算师在取得内地精算师资格后,须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方可在内地执业。
  • 允许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取得内地精算师资格后,毋须获得预先批准,可在内地执业。
  • 允许香港居民在获得内地保险业资格并受聘于内地的保险营业机构后,从事相关的保险业务。

[1] 跨境服务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及自然人流动等3种服务模式,若加上商业存在,便构成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界定的4种服务贸易模式。

[2] 多项CEPA补充协议已推出约80项广东先行先试措施,当中包括多项贸易及投资便利措施。

[3] 蓝色格子只显示《广东协议》以负面清单模式对整个领域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至于个别分部门在广东省的商业存在可享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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