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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分享保护软件版权之道
201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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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码媒体及软件技术急速发展,香港企业越来越重视保护资讯科技知识产权。早前香港贸发局、香港电脑学会及香港软件行业协会,合办「亚洲知识产权研讨会系列-探讨软件版权现况及范例」,邀请业界分享及讨论中港两地软件版权的保护、运用、管理及未来发展的机遇。
普达资讯管理有限公司总裁陈恒指出,对于中小企软件开发公司而言,人才和知识产权为最重要及最有价值的资产,而研发能力则决定企业成功与否的关键。故此,在经营理念上,他们很强调知识产权不是公司单独拥有,而是员工共同拥有(按贡献计算分配比例),此举有助鼓励员工创造知识产权。
不过,创造及保护知识产权之间,往往存在不少管理问题。陈恒举例说,大部分中小企同业,很难仿效大公司拨出足够资源去保护其知识产权,也不可能每次跟侵权者对簿公堂,故此,不断创新及迅速回应市场,乃中小企保护其知识产权的最佳做法。
保护知产靠不断创新
陈恒分析说,新一代业者对开放源码(open source)的使用,已不限于赚取产品本身的售价,而是赚取产品背后的支援服务,可见现今经营模式已有很大转变。另方面,随着云端技术日趋成熟,保安功能越益强劲(如取用资料时才付费、第二次取用有保安限制等),遭人盗版或抄袭的风险大为减少,因而对软件研发前景仍感乐观。
金蝶国际软件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郑国臣指出,近期不时发现内地著名网站销售该公司的盗版软件,公司对此已采取多方手段,包括与该网站直接交涉要求对盗版产品进行下架处理,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处理盗版售卖讯息,及对情节严重的销售者通过刑事案件程序处理。至于公司内部保安,为防止重要信息外泄,他们特设专门部门监控,一方面,限制技术研发员工使用USB记忆棒,另一方面,对外访者施以保安限制。
对于高层或研发主管离职,他指内地容许在合约中订明,不能在两年内从事相关工作,但随着信息科技开发时间迅速,硬把这「知识」说是来自上一间公司,显然对当事人并不公平,故有关时限将越来越短。
侵权民事索偿及刑事诉讼
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Pinsent Masons)律师陈燕雯(Jolene Reimerson)表示,香港的软件版权法,包括版权条例(第528章)及防止盗用版权条例(第544章)。常见的软件版权作品,计有文学作品(如程序、源码、程序的拟备设计材料等);艺术作品(如标志、屏幕图形、游戏角色等);音乐作品、声音纪录、电影、电视广播(如电子游戏音乐、电影预告片等)。
她指出,版权的第一拥有人,是作品创作人或作者,至于雇员作品或委托开发作品的版权谁属,这要按合约而定。版权有效期一般为50年。至于怎样才算侵权,这分为主要侵权及间接侵权两类,前者如复制、分发作品予公众和改编作品,后者如拥有或交易侵权作品。但用作研究、私人学习、新闻报导,则属例外情况,不属侵权。
若遭到侵权,版权拥有人可从民事补救及刑事制裁二方面入手。陈燕雯指出,民事申索裁决结果包括:可获得损害赔偿(如损失的利润、商誉等);获禁制令以制止进一步侵权;获交付侵权物品令;获披露有关侵权物品之供应及/或事务数据令。刑事制裁是由海关负责执行,如没收、调查、罚款、监禁等,刑事诉讼期限为罪行3年内。
提及怎样保护软件版权,陈燕雯建议业者可签订软件使用许可证和软件发展协议;信息科技服务协议或顾问服务协议;外发工作协议;合并与收购交易的文件,及雇用合约。以上各类合约,签订双方必须弄清所属权责,例如谁产生知识产权?谁拥有此知识产权?谁可利用它?谁会抗辩知识产权?如何防范侵权?如何调解争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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