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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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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

2016年10月12日

2007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并自5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商务部于2007年5月1日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其后对此两项管理办法作出修订,经修订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分别于2012年2月1日和2012年4月1日施行。

特许人准入制度

内地法规上,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它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根据现行有关部门法规:

  • 特许人必须为企业—即独立核算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单位—可以是个人企业、合伙、有限公司、三资等,但港商不可以个体户发展特许经营;
  •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特许人备案制度

按现行规定,发展特许经营不用另外申请牌照,惟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后须于15天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以后每年向政府报告年内订立合同情况。

备案机关及程序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直接把相关的证明材料送至(或邮寄)企业所在的省/市备案机关获取登录号和密码。企业在获取登录号和密码以后进入商务部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网的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特许企业备案所需材料

  1. 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2. 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3. 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
  5. 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6. 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7. 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8.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9.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
  10.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11.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12. 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资料。

特许人信息披露制度

按照《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1. 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2. 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3. 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4. 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5. 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6. 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7. 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
  8. 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
  9. 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10. 特许人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包括案由、诉讼(仲裁)请求、管辖及结果。
  11. 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
  12. 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资讯前,有权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保密协定。

相关连结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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